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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改对产险公司业务的影响和对策(12页).doc

前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1995年公布至今,这是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围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全面进行,无论深度和广度都较第一次修订有大幅度提升,将对保险业务产生较大影响。对保险公司而言,最大的影响是,随着保险合同法的变化,将不得不修改其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产品、单证)以及营销、承保、理赔制度和流程。
目录 
    一、对涉及保险利益条款的修改
    二、保险合同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    三、《保险法》新增不可抗辩条款
    四、对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提出新要求
    五、引入《合同法》的格式条款无效判断原则
    六、对理赔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七、不利解释原则的变化
    八、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规则
    九、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转让
    十、保险监管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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