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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PDF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 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 
作程序,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 7 5 号)和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 5 9 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以下简称 “ 社保机构” )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 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容。   已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地区,可依据本规程简化相关程序。  
第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 建立考核制度, 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五条 用人单位 ( 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 
参加工伤保险时,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用人单 位需填报 《 社会保险登记表》和 《 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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