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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方案(2页).doc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已开始启动,草案于2014年6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新的《食品安全法》也加大了行政和经济处罚力度,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我公司适时向学校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及承保方案,以协助学校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

一、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承保对象

学校食堂及对外承包食堂;校内从事食品经营、有固定营业场所和营业资质的饮食店、商店、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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