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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暨预防案件风险案例(5页).pdf

案例一
2003 年至 2009 年10月期间,某人寿泰州中心支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某通过私自印制假保险凭证非法集资、截留挪用保费和退保资金等方式,诈骗、挪用和侵占资金约 3.5 亿元、涉及客户数千人。
经公安部门侦查:王某挪用的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兴办其他公司企业、支付前期资金利息、购置房产汽车、借贷他人、赌博挥霍等。 最终,王某因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例二
2007年10月至2009年2月间,某人身险公司营销员王某为投资筹款,利用自己所在的某人身险公司代理人的身份,私刻该公司印章,并使用伪造的该公司保险合同文本,冒用该公司名义以销售保险公司内部储蓄性存款,能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向22 名受害人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王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以罚金10000元。
案例三
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张某借公司之名推销虚假保险品种,骗取多名客户“投保”,高息吸纳民众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维系数年后,终因资金来源枯竭停止了返还,给投资者造成巨大资金损失。
一、案情简介
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张某,在1997年至2007年十年时间里利用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以到期返回本金并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险种,私刻公司印章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被害人,收取“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千余万元,骗取款项除用于支付被害人到期的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近500万元无法归还。最终,张某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作案手段
1、利用保险代理人身份获取信任。张某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1997年对身边熟人宣称,该公司推出了某保险项目,月息3%,年息36%。正因为其代理人身份,很多人就把钱借给了她。
2、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为吸引投资,张某按月支付投资人3%的利息。由于承诺的利息高,来找她投资的人越来越多,需要返还的利息也越滚越多,这样滚雪球般经营几年之后,她越来越吃力,到2007年6月已无力归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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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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