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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类诉讼案件证据采集与应用规范指引(34页).pdf

证据是影响诉讼争议结果的核心要素,是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基石,在公司保险业务类诉讼案件处理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部分内容主要梳理有关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及保险业务类诉讼案件中证明活动的开展规范,结合法律法规及保险业务类诉讼案件处理实际情况,从证据的静态及动态两方面展开,就主要证据种类、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据收集、举证期限、证据交换、质证与认定等予以基础性规范,以辅助公司办案人员在保险业务类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规范前端证据收集,充分参与中端举证、质证,以证据保障案件末端质量,推进案件公平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一、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本部分主要列举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

(一) 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

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 能否反驳或推翻

1.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 不能

2.众所周知的事实 可以反驳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可以反驳

4.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可以反驳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 可以推翻实

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可以推翻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可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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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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