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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赔概论--核付理赔 第六节 豁免保险费(2页).doc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范围是当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为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父母)因为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致残疾丧失从事一切工作或原来工作的能力,无法通过工作获得报酬,且此残疾情况持续超过180日而未能痊愈者,保险公司应从被保险人后投保人残疾诊断确定之日起,于其持续残疾期间,豁免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而该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一、豁免条件

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其条款所约定的豁免保险费的条件各不相同,但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罹患重大疾病、二至三級残疾、投保人身故等。

通常保险条款约定,对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这时被保险人为成年人并与投保人是同一人)死亡、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时,符合保险公司豁免保险费的条件。保险公司同意豁免保险费后,其豁免保险费的年限,須视該保险公司的条款约定。

二、豁免保险费的审核要点

理赔人员审核时,应判断投保人死亡、残疾或重大疾病是否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确认保险合同是否有免缴责任和该赔案是否符合免缴条款的约定。若保险公司最终同意豁免保险费,其生效日应当为保险事故发生日。

如该保险合同有预缴保险费,应全额退还该部分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提出豁免保险费的申请时,若已到续缴保险费的期限,应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原投保人死亡时,应有法定监护人继续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先交纳保险费,待保险公司核定同意豁免保险费时,再退还该部分保险费,以免保险公司拒绝豁免保险费时保险合同失效。

思考题:

1.保险公司为什么要采用“严核保、宽赔付”的原则,这对客户核保险公司双方各有什么好处?

2.目前国外很多国家都采用脑死亡作为人死亡的标准,这有什么意义?为什么我国不采用这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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