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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赔概论--理赔相关的基础知识 第四节 保全知识(4页).doc

保全又称契约保全或保单保全,是指为保持保险单的效力而进行的一系列售后服务工作。美国寿险管理师协会定义为:确保已签发的保单尽可能地保留在保险人帐簿中的过程。广义的保全包括:客户回访,保费催收,各类提醒、通知,退保的劝阻,以及各类变更、退(撤、加、减)保,复效,给付等等。狭义的保全包括:合同关系人的变更,基本信息变更,缴费期限变更,保单复效,加保,减(退)保,保险费垫缴,减额缴清,展期,补发保单,保单迁移,满期给付,保单质押贷款等工作。在平时工作中较为常见的变更类的保全作业,给付类的保全作业作一个介绍,并对理赔中遇到的宽限期,失效和复效也作介绍。

一、变更类的保全作业

变更类保全作业分需核保的与不需核保的

(一)需核保的保全作业

加保

保单有效期内投保人提出加保,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增加,所以应由投保人填写

加保申请、健康及财务告知书,核保人员根据核保规则进行核保,以决定是否同意加保、限责承保或加费承保,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理赔人员在核赔时要注意加保的时间,加保时有无未如实告知。如在加保时未如实告知,应按《保险法》的规定对加保的部分进行处理。

失效和复效

保险合同效力从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复效往往被

保险人危险程度有所增加,所以应由投保人填写复效申请、健康及财务告知书,核保人员根据核保规则进行核保,以决定是否同意复效。同意复效的,应收取中止时的保险费及利息。理赔人员在核赔时要注意复效的时间,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到复效这一段时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如果合同约定在可复效的失效期内按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或者有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并已垫缴的,被保险人如果在可复效的失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要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减少的保额或其他方式核赔给付保险金。另外要注意失、复效过程及产生原因,复效时有无未如实告知。如在复效时未如实告知,应按《保险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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