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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赔概论--理赔的法律基础 第五节 受益人与受益权(4页).doc

受益人问题涉及到保险金的给付对象。受益人确定正确与否,也将直接关系到保险金给付的正确与否。因此这也应是理赔员重点掌握的一个内容。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纯年金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及住院医疗、补贴等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受理指定与变更。

一、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受益人的指定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益人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都可以指定受益人,但两者的权限是不同的。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属于其本人,其自然应当独立地不受限制地支配和处分基于其生命产生的利益,被保险人可以独立地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当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或表示对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是否同意。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受益人事项是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若被保险人、投保人没有在投保单中载明受益人事项,应当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按照《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被保险人、投保人在其他文件中载明受益人对保险公司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不受其约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有指定名称和指定关系两种办法。受益人的收益顺序如下:保险金应由原始受益人收益,原始受益人即最初指定的受益人;当原始受益人死亡后由保单注明的后继受益人受益;当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原始受益人优于后继受益人,后继受益人优于法定继承人。

受益人的变更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根据这一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没有书面通知,则被保险人、投保人以遗嘱或协议等方式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不产生效力,不得对抗保险单载明的受益人。《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这一规定只是对保险公司业务操作的一种规定,对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并没有约束力,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被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到达保险公司,受益人的变更即为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影响受益人变更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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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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