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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赔概论--理赔入门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4页).doc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共同组成保险合同体系,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残废、疾病为保险事故,如果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因自然灾害、以外事故、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死亡、残废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年老退休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者年金。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具有自然属性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保险标的只能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人身具有不可估价性,即人身不是商品,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值的概念,保险金额的约定不能以保险价值为基础,而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决定,具体的过程就是投保、核保与承保的过程。人的这种自然属性和财产保险合同所体现出来的属性显著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除了自然人外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其保险标的只能是财产及相关利益。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具有定额给付性质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允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由双方协商,而是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危险发生后经济赔偿的需求协商确定一个定额,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定额给付性质,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给付保险金。这种保险金的定额性是由人的生命或身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而不象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大小而确定的。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很长,有效期可以持续几年或者几十年甚至终身。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了稳定的生活保障,保险人也能够利用保险基金进行各种法律许可的投资。

(四)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中包括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中有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的存在。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自己充当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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