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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人寿伤害保险投保人须知(1页).pdf

一、投保时,业务员会主动出示登录证,并告知其授权范围;如未主动出示或告知,应要求其出示并详细告知,以确保本身权益。
二、告知义务: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应诚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得解除契约;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
说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於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又「要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於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后亦同。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於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
「前项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三、除外责任:
说明:(一)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规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1.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於死者(参考保险法第一二一条)。
2.被保险人订约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内故意自杀,或因犯罪处死或拒捕或越狱致死者(参考保险法第一0九条)。
(二)此外在保险单条款通常都有详细订明各种除外责任之范围,可以参阅。
四、投保时,要保书应亲自填写及签章,如本人不能书写,得授权由家属為之,但应註明其经过;业务员及保险公司会主动提供保险单条款,并於要保人交付保险费后,出具正式收据。為知道您投保的内容,及维护您的权益,如业务员及保险公司未主动提供时,请务必要求其提供(提醒您可电洽本公司保户服务专线或各分公司专线查询缴费情形)。
五、本保险商品受人身保险安定基金之保障。
说明:人身保险安定基金之垫付适用於依我国法律设立许可之本(外)国人寿保险业在我国境内销售之有效保险契约,但不包括下列契约:
1.未经我国法令许可之保险业在国内所销售之保险契约。
2.国内寿险业之国外(总)分支机构在国外销售之保险契约。
3.保险商品之专设帐簿部分。
4.依据劳工退休金条例年金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销售之劳退企业年金保险契约及劳退个人年金保险契约。
5.再保险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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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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