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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积压未决赔案专项工作方案(16页).doc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定期开展清理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工作的通知》(保监消保〔2013〕398号)文件的要求,2014年度的积压未决清理专项工作自即日起在全辖范围内正式开展。具体工作如下:

一、认真组织明确责任
(一)总公司
总公司理赔管理部为本次积压未决清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全面组织清理工作。
(二)分公司
各公司分一把手为本次清理工作的责任人,分公司分管理赔领导负责总协调,分公司理赔部为责任部门,分公司理赔经理为日常工作联系人,明确工作分工,逐级落实责任,分公司要将积压未决赔案清理工作纳入公司日常管理重点。每案都应有专人负责跟踪,清理时应联合保单的归属业务人员共同清理,财务部门配合应收应付账户的清理。

二、清理目的与清理内容
(一)清理目的
持续清理财产保险未决赔案,降低未决滞案率,提高未决充足度。实现清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二)清理范围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之前出险并报案、且在该时点仍处于未决状态的未决赔案。未决赔案是指保险有效期限内已经出险并报案,尚处于理赔过程(包括财务未支付)中的案件。
清理重点是积压未决赔案,即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查勘、立案、定损、报价、核损、理算、赔付的案件。
(三)清理原则
有理有据,依法合规 
应该严格遵守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进行相关操作 
切实提高未决基础数据质量和估损充足率 
务必以此次积压未决赔案清理活动为契机,扎实开展工作,下大力气提高理赔数据质量,切实有效提高估损充足率。
(四)清理险种
全险种。清理重点是机动车辆保险(商业车险、交强险)、企财险、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险种。
(五)清理赔案类型
(1)未及时查勘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未完成现场查勘的。 
(2)未及时给予赔付意见的:从被保险人已填写出险通知书或保险公司已经进行现场查勘之日起超过30天,保险公司未给予是否赔付处理意见的,尤其是对于拟拒赔的案件和有争议的案件。
(3)未及时确定损失的:自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之日起超过30天,对于损失标的尚未确定损失的。
(4)未及时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的:对于已经确定不属于保险责任,尚未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的。
(5)未及时对被保险人提交索赔单证给予审核或告知进一步提交的: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提交索赔单证,尚未进行审核或已经进行审核而认为需要继续补充提供单证,却尚未告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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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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