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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垫付与交强险支付操作实务(6页).doc

1.交强险垫付

(1)定义

交强险垫付案件,包含两种类型,一是保险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和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且在垫付了抢救费用之后,有权向致害人进行追偿的案件(以下简称抢救费垫付或垫付类型一);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和故意行为造成三者人身伤亡,受害人起诉要求保险人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付,法院判决由保险人先行赔付后,再向致害人追偿的案件(以下简称垫付类型二)。

(2)垫付成立条件

①抢救费用垫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a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b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c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d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②符合垫付类型二的案件。

(3)抢救费垫付标准

①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②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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