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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雇员补偿及汽车保险业务保险负债的精算检讨指引(13页).pdf

1. 引言

1.1. 本指引是依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该条例”)第133条而发出。根据该条例,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有责任确保获授权保险人有能力偿还负债,并能满足保单持有人的合理期望。获授权保险人為偿付日后申索而预留的储备金充足与否,对履行这些责任的能力有重要影响。保监局在根据该条例审查获授权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时,十分重视其储备金的充足程度。

1.2. 就这些储备金进行精算检讨,不但可加强储备金的充足和可靠程度,更可準确反映获授权保险人的财政状况,长远来说,有助获授权保险人订定一个可持续的市场价格。因此,保监局认為经营僱员补偿及/或汽车保险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须就这些法定业务类别的储备金进行精算检讨。有关检讨应按本指引所规定的準则进行,然后由精算师拟备精算师报告并签署核证。报告书须提交保监局审阅。保监局若认為有需要,可直接与精算师联络,要求提供更多资料或要求作出澄清。精算师报告及证明书亦须呈交获授权保险人的董事会以提供资料,如属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团的保险人,则须向获授权保险人的地区总部呈交。

2. 指引的适用范围

2.1. 本指引适用於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僱员补偿及/或汽车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人和专业再保险人。

2.2. 除另有说明外,本指引所用词语的定义与该条例给予这些词语的涵义相同。

3. 精算检讨的范围

3.1. 就僱员补偿及/或汽车保险业务而言,获授权保险人在有关财政年度所承保上述业务,单独计算达到下述范围以内,便须就该业务已拨备的保险负债储备金,进行精算检讨:

(a) 毛保费收入為港币2,000万元或以上;或

(b) 未决申索毛储备金為港币2,000万元或以上;或

(c) 未决申索毛储备金在港币2,000万元以下,但超过根据该条 例计算的偿付能力餘额(未决申索毛储备金的最低金额须為港币500万元)。

3.2. 本指引所提及的毛保费收入和未决申索毛储备金,就在香港成立為法团的获授权保险人而言,指在香港或从香港承保的所有僱员补偿或汽车保险业务的毛保费收入和未决申索毛储备金;就在海外成立為法团的获授权保险人而言,则指其香港僱员补偿或汽车保险业务的毛保费收入和未决申索毛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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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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