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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讲_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1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2
第三节  近因原则  3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4
第五节 代位原则与分摊原则  5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二、保险利益构成要件
三、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
四、产险、寿险可保利益的区别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一)保险(可保)利益含义
(二)保险利益的性质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五)保险利益的时限和范围
(六)保险利益的来源及确认

(一)保险(可保)利益含义
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或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安全而受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受到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案情:2009年12月8日,应原告明星船务公司的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告保险人为原告明星船务公司,被保险船舶为“星海”轮,保险金额为60万元,保险期限自当年12月9日零时起,至次年12月8日24时止,保险条件按照1996年11月1日“国内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承保一切险。
“星海”轮船船舶所有人为王某,该轮挂靠明星船务公司,船务公司只是名义上的经营人。
次年3月4日,“星海”轮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潮汛大,水流急,海面上出现大漩涡,船体突然向左倾斜翻沉,但船舶仍倾斜90度,漂浮于水面。3月5日1时30分,“星海”轮由两艘渔船拖至出事海域附近岛屿的浅海滩,涨潮时船体沉没。为此,原告明星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船舶损失60万元,以及施救费用和探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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