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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市场监管政策解析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财产保险机构及高管人员的监管政策解析《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节 财产保险分支机构的监管政策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定义    
第三条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四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川保监发〔2009〕31号
对规定进行细化,明确了相关的标准,如职场面积、员工数量、班子成员人数、筹建开业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等等。川保监发〔2009〕31号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划、设立与开业 
分支机构的规划 《四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川保监发〔2009〕31号
要求:第七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本系统机构布局五年规划,制订分支机构设立年度计划(包括筹建、开业、撤销)及进度安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四川保监局书面报告下一年度计划。
分支机构的筹建(设立)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第11项所有开业的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经关注期检查并检查合格后方可提出筹建申请。筹建时间应在6个月完成,但不少于2个月根据“关于暂停审批部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产险部函〔2008〕84、115、116号)的要求,暂停审批部分偿付能力不足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
分支机构的开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第12项《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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