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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法--保险公司条例(125页).pdf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一般业务 (general business) 指不属长期业务的保险业务; 
人寿年金 (annuities on human life) 并不包括从纯粹为救济与赡养从事或曾从事某一专业、行业或职业
的人或其受养人而设的基金中支付的离职津贴及年金; 
工作日  (working  day)  指不属公众假日或《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71(2)条内所界定的烈风警告日的任何日子;  (由1994年第25号第2条增补) 
公司  (company)  具有《公司条例》(第32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并包括该条例第XI部所适用的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 
毛保费收入 (gross premium income) 具有第10(4)(c)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可收取保费 (premiums receivable) 具有第10(5)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行政总裁 (chief executive) 具有第9(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法人团体 (body corporate) 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团体; 
长期业务 (long term business) 指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任何保险业类别; 
附属公司 (subsidiary) 具有《公司条例》(第32章)第2(4)、(5)及(6)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保单 (policy)─ 
(a)  就长期业务而言,包括证明支付人寿年金的合约的任何文书; 
(b)  就任何其他类别的保险业务而言,包括可能会产生一项法律责任或在当其时已产生了一项法律责任的任何保单; 
第41章- 《保险公司条例》  2
保单持有人 (policy holder) 指在当其时是一份确立与保险人所订合约的保单的法定持有人,而─ 
(a)  就发放人寿年金的长期业务而言,包括年金受益人;及 
(b)  就任何其他类别的保险业务而言,包括根据保单应获付利益或应获定期付款的人; 
保险人 (insurer) 指经营保险业务的人士,但不包括劳合社; 
保险中介人 (insurance intermediary) 指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  (由1994年第76号第3条增补) 
保险代理人  (insurance  agent)  指显示自己是一名或多于一名保险人的代理人或分代理人而在香港或从
香港就保险合约提供意见或安排该等合约的人;  (由1994年第76号第3条增补) 
保险业监督 (Insurance Authority) 指根据第4条获委任的保险业监督; 
保险经纪 (insurance broker) 指作为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代理人,经营在香港或从香港洽
谈或安排保险合约的业务的人,或经营就有关保险的事宜提供意见的业务的人;    (由1994年第
76号第3条增补) 
前任保险人 (former insurer) 指以前是保险人的人士;  (由1993年第59号第2条增补) 
前任核数师 (former auditor) 指以前是某保险人或某前任保险人的核数师的人士;  (由1993年第59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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