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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概述(7页).doc

【导语】
保险法是商法的特别法,它是以民商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制度体系,因此,其概念、性质、内容及适用,均与民商法的一般规则和方法相统一。但是另一方面,保险法又具有其不同于其他商事法律部门的、独有的特性,其技术性、强制性、和伦理性的特性,都是受其社会性的特性所决定和影响的。而保险法之上述特性,又推动保险法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进一步演变出了几项独特的基本原则。实质上,这几项基本原则都只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足见保险制度的基础,仍是保险合同,保险法律的主体,乃保险私法。民法上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成了最大诚信原则,其标准提高了,具体制度的规范也更为严格。保险利益原则更是保险合同法的核心和独有之制度设计。损害补偿原则确保了保险法功能的实现。近因原则又从另一个侧面推动保险制度中的利益冲突更趋平衡。
本章的重点,在于保险法的性质、特性等理论基础以及保险法的四项基本原则。本章的难点是除损害补偿原则外,保险法的其他三项原则在理论上过于抽象。学习本章,应当掌握保险法的概念、性质和特性,理解保险法的适用及在民商法体系中的地位,熟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体系和立法体例

一、保险法的概念
(一)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履行、解除及承担法律责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保险业主体的设立、变更、消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规范保险业主体内外组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广义的保险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一切社会保障关系,包括保险业法、社会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在内;狭义的保险法即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专指以保险法所命名的法律法规。西方国家的广义的保险法既包括保险公法,也包括保险私法;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私法。
(二)保险法的性质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和保险组织为对象的商法。具体来讲,可分三个层次:
1.保险法是商法的一部分。保险法是由行为法和组织法两部分组成的,和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其他商法部门法一样,无论是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保险法始终是商法当中的一部分。
2.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商法规范。保险关系是一种私主体间的商事法律关系,保险法以这种关系为调整对象,保险法当中大部分是调整商事交易行为的行为规范,因此,保险法是民商法领域的特别法。
3.保险法也是以保险组织为调整对象的商法规范。我国的保险法,由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部分构成,其中保险业法的部分,以保险组织为调整对象,属于公司法的特别法,因而也是民商事领域的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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