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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简易人寿保险监督管理办法(13页).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简易人寿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商品,系指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邮政公司)依本法第四条规定所经营之商品,其内容包括保险单条款、要保书、保险费及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所指定之相关数据。
第 三 条  中华邮政公司销售保险商品,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因性质特殊经交通部及金管会核准外,应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保险商品销售前程序
第 四 条  保险商品销售前程序如下:
一、保险商品设计程序:指保险商品研发至保险商品送审前之程序。
二、保险商品审查程序:指保险商品完成设计程序后,报请交通部核转金管会审查至完成审查之程序。
三、保险商品准备销售程序:指保险商品完成审查程序后,至保险商品开始销售前之程序。
第 五 条  保险商品设计程序,应包括下列流程:
一、保险商品研发。
二、保险商品正式开发:包含条款及计算说明书之研拟。
三、送审准备。
      前项保险商品设计程序应报请交通部核转金管会备查,修改时亦同。
第 六 条  中华邮政公司将保险商品报请交通部核转金管会审查前,应由保险商品评议小组评议,每次会议应作成纪录,送总经理核阅,并备供交通部及金管会查核。
前项保险商品评议小组由副总经理或经其授权之部门主管为召集人,并由相关签署人员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决议。
第 七 条  中华邮政公司进行保险商品研发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评估保险商品之妥适性及合法性。
二、评估保险费水平与市场竞争力。
三、评估系统行政之可行性。
四、评估政策目标并确立可行作法,对于保险商品设计之专业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义务、目标市场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等事项均应有具体构想。
五、设计保险商品时,不得有虚伪、诈欺、夸大宣传保险业绩效,或其它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
第 八 条  中华邮政公司进行保险商品正式开发研拟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依据保险商品设计内容拟订。
二、检视保险单条款文义之明确性。
三、确认遵守保险相关法令。
四、依保险商品之特性,检视已发生之申诉、仲裁或诉讼案件之经验,明定要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权利义务。
五、援用国外保险商品时,确实依相关法令规定加以调整之。
第 九 条  中华邮政公司进行保险商品正式开发研拟计算说明书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设定给付项目及搜集费率厘订之参照资料,并确认其与费率之厘订具关连性,且费率符合适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
二、设定投保年龄限制、投保金额限制及缴费型态。
三、进行保险费试算。
四、计算准备金与契约变更。
五、进行检测定价及风险评估。
前项第五款之检测定价及风险评估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测假设之合理性。
二、检测各项利润指标(含商品利润分析、资产额份分析或损益两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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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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