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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简析(4页).pdf

随着2010年8月31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正式施行及2010年9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颁布,保险资金的运用再次成为保险界乃至社会热议的话题。本文现就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问题,对上述规定作简要分析。
一、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买卖股票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的运用形式。为贯彻《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在颁布《暂行办法》的同时,又颁布了配套的《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股权的具体操作规则,对保险资金进入不动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领域作了具体规定。目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基本上已全面放开并与国际接轨。
二、对保险资金及其运用形式予以界定
《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1。
《暂行办法》未对此处的其他资金进行明确界定,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用途有明确规定的保险资金,应遵从其规定。如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其运用应适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此外,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提取的保证金,其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不同类型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也受到一定限制。如《暂行办法》规定各项准备金不得用于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2。在不动产投资领域,要求保险公司投资购置办公用房、培训中心、
1
见《暂行办法》第三条。
2
见《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后援中心、灾备中心等自用性不动产,应当运用资本金1。在股权投资领域,要求保险公司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运用资本金;其他直接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间接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2。
三、规定若干投资禁区
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为控制系统风险、顺应宏观调控,上述规定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做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根据《暂行办法》,保险资金不得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买入ST和PT股票等3。
在不动产投资领域,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等4。
在股权投资领域,不得进行创业风险投资;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等企业股权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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