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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聘用保险公估人、律师事务所、 检验代理人管理规定(3页).pdf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非车险业务聘用保险公估人、律师事务所、检验代理人的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管理,授权使用,资源共享,注重效能”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诉讼、仲裁、追偿等专项法律事务的律师执业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验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追偿等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需聘请保险公估人、律师事务所、检验代理人参与处理的非车险保险业务。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部负责整合系统内非车险业务公估人、律师事务所、检验代理人资源,建立非车险业务公估人、律师事务所、检验代理人资料库,并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维护。

指导、检查、监督分公司对非车险公估人、检验代理人的聘用管理情况,协助公司法律部门对所使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参与对所使用的律师事务所的评价和考核。

第五条分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部负责定期上报新的拟合作非车险业务公估人、律师事务所、检验代理人。负责指导、检查、监督下级公司对非车险业务公估人、检验代理人的聘用管理,协助分公司法律部门对所使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参与对所使用的律师事务所的评价和考核。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聘请保险公估人从事的服务主要包括:

(一)非车险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二)非车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损因鉴定、损失鉴定、估损及理算。

第七条聘请律师事务所从事的服务主要包括:涉及保险诉讼、仲裁、追偿的非车险理赔法律支持。第八条聘请检验代理人从事的服务主要包括:非车险保险标的出险后的代理查勘、检验、损因鉴定、损失鉴定、估损、理算及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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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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