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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险业务非健康风险评估(10页).doc

第一节 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等事故的发生会给投保人带来实际的经济损失。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见手册最后页备注二)
在核保操作中,关于被保险人同意的规定的应用范围相对严格,必须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关系类型:
1. 雇佣关系:企业对于具有合法雇佣关系的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2. 债权债务人关系:债权人对其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私人之间的借贷除外);
3. 其他合法、合理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应具有保险利益关系。在核保中应严格参照上条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
三、核保提示:
1. 投保高额意外险、定期死亡险时,除审核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外,还应着重审核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对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保险利益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合理的应通过生存调查,确认无不良投保动机且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并亲自签名时,可考虑给予承保;否则核保人员应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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