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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险公司核保授权管理暂行规定(4页).pdf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维持我公司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营状况的稳定,提高核保质量和效率,形成核保人体系化的管理,我部特制定《核保授权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包括核保架构、核保权限两部分的内容。
第二章
核保架构
第三条核保权限由总公司核保部统一管理
各级分支机构核保人的核保授权由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向总公司核保部提出授权申请。总公司核保部依据个人的专业经验、技能以及其工作职责赋予相应的核保权限。总公司其他部门或营业分支机构无权对核保权限做任何变更。
第四条总公司和营业分支机构的关系
所有的核保人必须由总公司授权才能处理业务。我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经授权的核保人只能处理权限内的业务,超出权限部分必须上报具有审核相应业务权限的上级核保人。若需总公司核保部审核的业务,必须经分公司该项业务最高级别核保人审核并报送。
第三章
核保权限
第五条核保权限等级
核保权限分为十级,由高到低分别为首席核保人、高1、高2、高3、中1、中2、中3、初1、初2、初3。具体每级可处理业务范围详见附件1《非水险核保权限分级表》和附件2《水险核保权限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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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8-09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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