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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指南(14页).doc

一、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采用列举式列举了本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即哪些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该法予以救济?从其列举的内容来看,似乎限于诸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是绝对权中尚有身体权、自由权没有列举,此外,还有另一类非常重要的财产权也就是债权,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应当能够得到侵权法的保护。因为但凡民事权利,都是受到法律包括侵权法保护的,所谓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一)过失(错)责任原则
1、行为人过失的判断。
行为人有无过失,应依客观化的标准而为判断,即是否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一般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有无过失。
适应侵权法的客观化发展趋势,对过失的判断,也采取了客观的标准,即以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判断过失的标准,而不考虑行为人个体的主客观情况。因为“法律的标准是一般适用的标准。构成某特定行为内在性质的情绪、智能、教育等情状,层出不穷,因人而异,法律实难顾及。个人生活于社会,需为一定平均的行为,而在某种程度牺牲自己的特色,此对于公益而言,诚属必要。”
2、过失推定规则。
过失推定并非一项归责原则,而是一种过失的证明。过失推定规则的适用情形,应以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推定加害人具有过失。
过失推定是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情况下,证明过错的一种特殊方式,即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的过失,而是由法律直接推定加害人有过失,并赋予加害人反证推翻该推定的机会:若加害人能够证明其没有过失的,则无需承担责任;若不能证明的,则推定确定的成立,加害人应当承担责任。可见,加害人是否承担责任,还是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过失。因此,过失推定只是过失的一种证明、判断方法,而不是一项归责原则。其实质,是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是过错判断呈客观化的又一有力的说明,也是向无过失责任发展的一个阶段,也是侵权行为法的损害填补(分散)思想的又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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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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