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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车险核保细则(5页).doc

第一部分  当地监管及行业自律规定
目前XX省保险行业协会无自律公约相关规定,XXXX分公司也未签订任何地州市的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部分  车险通用细则
1、XX中心支公司、XX中心支公司(拟)、XX中心支公司、XX中心支公司、XX中心支公司共5家机构中,家用车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税,允许上下浮动10%;XX分公司本级、XX中心支公司、XX中心支公司、XX中心支公司、XX中心支公司、XX中心支公司、XX支公司、XX支公司7家机构中,家用车新车购置价允许在精友系统车价(不含税)的基础上下浮20%。
2、其余使用性质车辆新车购置价允许在精友系统车价(含税)的基础上下浮10%,但不得低于精友系统车价(不含税)的价格。
3、禁止单独投保车损险及其不计免赔险,禁止单独投保盗抢险及其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驾驶员及车上人员乘客不允许单独投保其中一条。
4、单独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整单系数1.0,且不予承保不计免赔险。
5、营业性质车辆(包括营业客车和营业货车)不得使用平均年行使历程系数。
6、行驶证没有明确使用性质的客车,行驶证所有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团体,且不直接或间接获取运费(租金)的,按非营运车承保;行驶证所有人是企业的,根据实际用途,按照营运或非营运车分类承保;行驶证所有人为个人的,核定载客在13座及以上,按出租租赁或公路客运车承保(有证据明确属非营运车的除外)。
7、2吨以下货车,行驶证载明为非营业的,可按非营业性质承保;行驶证载明为营业的,必须按照营业性质承保;行驶证载明为货运的,0.75吨以下可以按照非营业性质承保,0.75吨以上必须按照营业性质承保(有其他证明文件证明该车辆为非营业性质的除外)


第三部分  各车种属性承保细则
一、家用车细则
10年以下(含),无赔款优待系数≤1.1的,全部取消承保条件限制,按2015年车险核保政策总则执行;10年以上车辆单保责任险,无赔优待系数≤1.1的取消承保系数限制,按2015年车险核保政策总则执行。
10年以上车辆不予承保车体损失类保险及其附加险。
6年以上车辆不予承保自燃险。
如续保且上年未出险车辆(含高端车)可按上年同等条件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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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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