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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险公司车险诉讼案件实务操作指引(23页).pdf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车险诉讼案件的处理流程,提升诉讼案件处理成效,根据《XX保险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和《XX保险公司涉诉案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车险诉讼案件”,是指以下两类案件:
1、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责任赔偿纠纷案件(以下或简称“侵权纠纷”);
2、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起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以下或简称“合同纠纷”)。
第二章  收案与案件分配
第三条  机构收到人民法院或者总公司转交的应诉传票或者其他案件材料后,应指定专人为案件的“承办人”,承办人承接车险诉讼案件后,应立即根据《XX保险公司涉诉案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案件登记,并根据自己对案件复杂程度的判断提出是否需外聘律师代理的初步意见,通过公司诉讼案件管理系统提交审核,所有有关车险诉讼案件的审查、用印均需通过诉讼案件管理系统进行。
总公司法律合规部或机构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决定自行代理的,机构代理员工是本指引所称的代理人,决定由外聘律师代理的,外聘律师是本指引所称的代理人。
关于外聘律师的聘请,根据《XX保险公司法律中介选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章  开庭前的准备
第四条  承办人承接车险诉讼案件后,应当首先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委托代理手续一般指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案件受诉法院对委托代理手续有特殊要求的,按受诉法院的要求办理。出具委托代理手续的单位原则上应当为受诉法院《传票》中载明的被告保险公司,即“告谁就办理谁”的委托代理手续。外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应当按照受诉法院的要求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出庭证)。外聘律师一律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代理,不得以“法律顾问”或借用“员工”的名义等作公民代理。代理人应高度注意法院诉讼材料中举证期限的规定,对属于保险公司举证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期限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
第五条  代理人应当详细阅读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初步核实证据材料中与保险公司有关的资料,如投保单等,具体应审查以下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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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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