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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案例及分析(33页).doc

1.1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1.1.1 故意隐瞒病情遭拒赔案
[案情简介]
1998年6月8日,刘某为丈夫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5万元。1999年10月28日,李某因“帕金森氏综合症”死亡,刘某携带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李某早在1994年7月至投保日前曾5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却未告知其身体病况,在投保单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询问栏内全部填“否”,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事实。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刘某诉称,在保险营销员甲登门承揽义务时,其已经向该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以前患过“脑动脉硬化症”的情况,但保险营销员甲城“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好投保单后,交由刘某签字。对这种只能用对号在相应的方格内填写的格式合同,外星人就是认真核实,也未必能看出对错。如果有错,那只能是保险营销员甲的错,而不应是投保人的错。由于营销员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如约交纳了保险费,在承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同时,按照《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项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否则要对告知不实承担法律责任。刘某现年35岁,系某公司职员,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在看了营销员为她代填的投保单后,亲自签名,这一行为就是投保人对投保单上告知事项的肯定。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毫无疑问应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而不管其告知的内容是否由自己亲自填写。投保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按照《保险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中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情分析及结论]
1.本案中,虽然投保单是保险公司营销员代为填写的,但该投保中内容经过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投保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对投保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保人在投保单的告知栏里否认被保险人投保前曾经患病,而事实上被保险人李某投保前就曾5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因此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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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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