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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险的追偿(69页)PPT.rar

货物运输险的追偿

货运险的追偿
代位追偿权的基本法律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
基本法律问题
保险代位追偿权的概念和作用 
代位追偿权的基本法律问题
概念: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
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性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代位,法定权利
作用:保险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效果好坏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扩大知名度/降低赔付率/提高经济效益
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之间的权益
代位追偿权的概念/性质/作用
概念和作用
保险代位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2.
代位追偿权的基本法律问题
●先决条件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前置条件
—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赔款
●权利范围限制
—以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的数额为限
●权利主张的名义
—保险人以自己的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行使条件
保险代位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先决条件
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因侵权行为而产生
因合同违约而产生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先决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诉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宁波海事法院更是要求保险人在立案时即需要提交支付保险赔款凭证的原件。
前置条件
● 《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海诉法》第93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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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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