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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处理及理赔中的相关问题(22页)PPT.pdf

船舶碰撞处理及理赔中的相关问题

引言
案例一
某船同他船发生碰撞,交换担保的问题由船东完成,未请律师协助。船东宣布了共同海损,并已经向船舶保险人出险。船舶保险人安排了检验人(公估人)代表本船利益进行了相关的检验,包括本船的损坏检验,对方船的WP检验,以及案件处理中所需要的共同海损检验。但是,船舶保险人在委托公估人时同时表示,要求它们就碰撞中的其他问题一并进行处理,包括同对方船舶就碰撞责任比例的商谈及确定,甚至是对最终的赔偿金额予以确定。
公估人执行了其委托人-船舶保险人的指示,除进行了相关的检验外,对碰撞的责任比例及可能有的赔偿进行了确定。
公估人的行为导致了船东极大的不满,并质问船舶保险人,公估人有什么权利决定属于船东利益的东西。案件最终在非正常情况下解决。
案例二
某轮在碰撞后宣布共同海损,并委托海损理算师继续了共同海损理算。在共同海损海损理算报告完成时,两船间就碰撞索赔的相关工作尚没有完成,理算师于是在理算报告中增加批注,说明当碰撞索赔完成后,将会进行有关碰撞损失索赔金额划分的第二部理算。
海损理算师正常进行了代船东向货物有关方收集共同海损分摊的工作,并将收到的分摊转交了共同海损费用的垫款方-船东。
但是,在碰撞相关索赔完成后(单一责任下),船东将经过单一责任结算后所获得的赔偿金额全部留在自己的账上,并不同意海损理算师进行第二部理算的要求,并要求海损理算师结案,并将所有的材料退回给船东。
海损理算师不同意船东的做法,并向船东解释了支付了共同海损分摊的货物有关方对索赔回的、对方船责任比例的赔偿上的权利。但船东坚持其看法,并拒绝提供进行第二部理算的相关材料。海损理算师向货物有关方通报了相关的情况。
货物有关方在获得此消息后,直接同船东联系,主张他们的权利。船东在货物有关方的压力下最终重新向海损理算师提供了材料,完成了索赔金额的划分及船舶碰撞责任条款下的索赔的理算。船东根据理算报告完成了向船舶保险人就碰撞责任条款下的索赔,并利用索赔回的款项以及船舶保险人的赔付完成了向已经支付了共同海损分摊的货物有关方退付其分摊金额中应由碰撞对方船舶承担责任比例的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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