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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车辆保险费账务处理(2页).doc

一、事故赔偿
1、所给予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及车辆修复费用都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企业只是先期垫付,付出资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待事故处理完毕、赔偿、车辆修理等所有善后工作完成后,凭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收到保险公司赔付款项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这种情况下赔偿和修车的全部票据都要交给保险公司,企业不需要这些凭证,而只需要保险公司的理赔单等即可。有些保险公司还要求收款人签署由保险公司开具的制式《赔款收据》,收款单位可以将之作为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 
2、所发生事故对第三方赔偿支出或者造成车辆损失修复的金额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这部分费用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暂挂往来账(其他应收款);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所挂往来账与保险公司赔付的差额转入营业外支出。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赔付部分的处理与前述无异,超过保险赔偿的支出需要取得相应的原始凭证,如事故责任划分单证、调解书、医疗费用票据、车辆修理费用支出的原始单据(特殊情况下可以复印件为依据),对方收款或者转账支付的原始凭证。
二、车辆保险费
1、分次摊销 
①支付车辆保险2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待摊费用-车辆保险
贷:银行存款
②摊销时(以3个月分摊)
借:管理费用-车辆保险
贷:待摊费用
2、支付时一次性摊销:
借:管理费用-车辆保险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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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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