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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保险法和海商法对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和我国有何不同(16页)PPT.pdf

大陸之代位求偿权
比较兩岸保险法行使代位权时第三人為家庭成员的限制
比较行使代位权时被保险人的告知定损义务
大陸海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本质
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避免第三人逃避责任,减少保险人的赔偿负担,最终降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表现了英美法系中的衡平内涵。
大陸属大陸法系,没有衡平权利这一法律概念,衡平
权利被“替换”成的法律术语是债权的转让或转移,大陸海商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这是大陸海运保险代位求偿权立法和行使的根本性法律本质,海运保险代位求偿的立法及其法律实践均应以此法律属性為基点來考虑。
大陸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於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於保险人;保险金额低於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大陸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的,该行為无效。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
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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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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