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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层面(一)(18页).ppt

学习目标
ㄧ、了解何谓可保性风险?其功能、种类、适用范围為何?
二、了解保险契约之三大原则
三、了解保险契约之各种特性及其理由
讲授大纲
ㄧ、说明可保性风险之意义、功能、适用范围
二、说明保险契约之三大原则之存在意义及其在保险法中之具体规定
三、说明保险契约之特殊属性
第一节  可保性风险
学习目标
ㄧ、了解可保性风险?何谓保险利益?
二、了解可保性风险之功能、种类、适用范围
三、了解何人须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构成要件?
第一节  可保性风险(续)
讲授大纲
一、说明可保性风险之意义、功能
二、解说可保性风险之种类及适用范围
三、解说可保性风险於保险法中之地位及保险法之相关规定
一、可保性风险之意义---保险法的核心概念,决定保险契约的效力,对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之发生有很大之影响。
二、保险利益之意义---指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於保险标的(物)所存有的一种利害关系。
三、可保性风险(相当於保险利益),其功能有五 :
1.避免赌博行為
2.防止道德危险
3.限制保险人之最高赔偿金额
4.确定被保险人之具体损害
5.得就自己之可保性风险投保而无须经他人同意
四、适用范围---依法,可保性风险之概念於人身保险及财產保险均有适用。
见保险法第3条及第17条。 
五、可保性风险(相当於保险利益)之种类,可分财產保险及人身保险来说明 :
 (一)财產保险分為四种 :
1.现有利益 : 见保险法第14条
(1)物权关系
a.所有权
b.担保物---包括抵押权(民860及865)、质权(民884)、留置权(民936及937)、典权(民915、917、918、923、924)
c.用益物权
d.信託占有---动產担保交易法第32条
e.附条件买卖---动產担保交易法第15条
(2)占有关系---民943条及944
(3)夫妻财產关系---民1018
(4)共同关系---民818条
(5)股东权关系---公司法
2.期待利益 : 见保险法第14条
3.责任利益 : 见保险法第15条
4.基於有效契约而生利益 : 
见保险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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