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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产品费率厘定精算准则(9页).doc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原则与方法    1
第三章   风险因素    4
第四章   监控及报告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产品费率厘定的监督管理,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充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分支公司。
第三条 凡是经营非寿险产品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方法和谨慎性原则,合理厘定非寿险产品费率。
第四条 当本指导原则与任何法律法规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于费率厘定的要求有所冲突时,应遵守法律法规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因遵守法律或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无法遵守本指导原则的规定,不属于违反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   原则与方法
第五条 经营非寿险产品业务,应该建立费率的管理制度,费率厘定的流程及配备相关的精算专业人员和必要地软硬件设备。
第六条 费率厘定时应满足以下原则
(一)    费率是对未来风险转移成本的估计值。
(二)    费率应反映所有风险转移的成本。
(三)    费率应反映个体风险转移的成本。
(四)    费率应当是合理的、适当的、充分的,并且是公平的。
第七条 费率厘定过程中,除了考虑纯风险损失外,还需要考虑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在内的各类风险。除精算外,也应该听取承保、理赔、销售、法律、财务等领域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费率厘定应考虑其变化趋势:必须考虑过去的和未来的索赔成本、索赔频率、风险暴露、费用和保费的变化。推荐使用动态财务分析,即在各变量互相关联的前提下,考虑未来的行为与环境的变化,进行预测分析。
第九条 费率厘定时,需要考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相关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及经济支付能力。
第十条 应当考虑到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和政府监管行为的变化对未来风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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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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