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会员中心付费方式入会指南

保险专业资源下载网站

0755-21659566
上传资料 在线充值

当前位置:首页 > 两核实务 > 水险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修改说明(11页).doc

一、背景及必要性

(一)原《实施办法》介绍

2010年, 依据《1992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油污公约》)和《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简称《燃油公约》)的要求,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的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非持久性油类物质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要按照规定的额度向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保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投保后,船舶所有人要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二)修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2013年8月,《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以2013年11号部令形式重新对外公布,实施至今。

七年来,《实施办法》对我国沿海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简政放权工作的深入推进、对内河水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日益重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实施办法》已无法满足新形势的需要。

为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实施办法》。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本次修订对实施内河水域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做出了规定。

你可能正需要这些

立即下载 收藏

如何才能下载资料?

资料信息

  • 更新时间:2025-09-28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文件大小:96KB
  • 下载次数:0
  • 文件格式:DOC
  • 所需圈币:60
  • 收藏次数:0次
分享到:
新手入门
入会指南 付费方式 新手帮助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法律申明 网站地图
关注我们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意见反馈
联系我们
联系QQ:564358161 微信咨询:13049846002 客服热线:13049846002

圈中人客服电话

0755-21659566

周一至周五(9:00-18:00)

Copyright © 2009-2022 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47908号网站建设:自己人

您是否真的需要安全退出?

确认退出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