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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办理自我风险及清偿能力评估机制指引(5页).pdf

第一章、总则

一、本指引係提供保险业依据「保险业自我风险及清偿能力评估机制作业规范」执行自我风险及清偿能力评估机制(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以下简称 ORSA)作业之依据。

第二章、执行过程及结果

二、保险业 ORSA 机制应以接轨 IFRS17 及新一代清偿能力制度为目标,检视经营目标、投资及业务计画,并调整资产负债及商品策略, 及评估评价方式或风险评估方法改变对风险管理及未来清偿能力之影响;如有额外之资本需求,应及早执行相关资本规划, 并定期呈报董事会,以追踪办理情形顺利接轨。

三、保险业应于 ORSA 报告具体说明执行 ORSA 评估过程及其结果于公司决策上之运用情形, 包括前一年执行风险管理及清偿能力等重大结果, 如风险胃纳或主要风险限额监控结果有超限者,应说明处理情形。

四、保险业每年应至少执行一次评估风险管理机制及清偿能力之健全程度, 其评估期间应与营业计画採用之期间一致; 保险业应考量资产规模、业务性质及资本适足率等执行长期之经营和资本管理评估,例如三至五年, 以掌握长期财务风险。

五、保险业应确保 ORSA 报告採用假设之允当性及合理性, 并应执行前一年度预估数与实际数之回溯比较,及前后年度预估数之比较, 如有重大差异,应具体说明原因及提出相关因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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