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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公共意外险特别约定事项(13页).ppt

公共意外险特别约定事项: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附加承保学校责任,并约定内容如下:

承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体伤、死亡或财物损害,依法应负责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1 、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因教学管理之行为在本保险单载明之校区内发生之意外事故。

2 、被保险人因举办校外教学或指派至校外参加之教学活动及旅游活动中所发生之意外事故(不包含国外旅游期间所发生之意外事故)。

3 、被保险人使用校车(含租、借)接送上、下课所致之意外事故;但其自负额约定以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及其他责任保险为优先给付。

4 、被保险人校区内之建筑物、游泳池、通道、机器、电梯(包含电扶梯及升降梯)或他工作场所发生之意外事故。

5 、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本保单载明之营业处所内因供应饮料或食物(不含酒精成分者)发生食物中毒所致之赔偿责任。

6 、教职员工、学生于执行交通勤务时所致之赔偿责任。

前述所称“第三人”含学生、住校生、教职员工、老师、技工、雇工、工友、访客等。

特别不保事项:

一、学生或受雇人之故意行为所致本身体伤或死亡。

二、学生或受雇人之任何疾病所致者。但因保险事故而引起者,不在此限。

保险单所记载事项与本批单记载事项抵触以本批单记载事项为准,其他事项仍适用保险单款规定。

承保范围(承保定义解析)

特别不保事项(除外事项说明)

理赔文件

承保范围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体伤、死亡或第三人财物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因经营业务之行为在本保险单载明之营业处所内发生之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之建筑物、通道、机器或其他工作物所发生之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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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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