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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营业场所强制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自治条例(2页).pdf

第一条 为强制本市营业场所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以保障市民生命、身体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条例之主管机关为本府经济发展局。

第三条 下列营业场所应强制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并以每一营业场所为一投保单位:

一、电影院、录影节目带播放、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廊)、特种咖啡茶室、视听歌唱、浴室(三温暖)、电子游戏场业及资讯休閒业。

二、总楼地板面积达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饮场所、歌厅、保龄球馆、游乐场、撞球场及美容美髮服务业。

三、总楼地板面积达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批发、零售业。

四、其他经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公告之场所。

第四条 依本自治条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责任保险,每一营业场所其最低保险金额如下:

一、每一个人身体伤亡:新台币三百万元。

二、每一事故身体伤亡: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

三、每一事故财产损失:新台币二百万元。

四、保险期间总保险金额:新台币四千八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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