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
本办法依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為公开发行公司或年度营业收入达新臺币三亿元以上者,应於次一年内建立内部控制、稽核制度与招揽处理制度及程序。
银行应依本办法规定办理内部控制、稽核制度与招揽处理制度及程序。
本办法所称营业收入,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理年费检查费计缴标準及规费收取办法第五条所定之营业收入為依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指经主管机关许可兼营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业务之银行。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稽核制度与招揽处理制度及程序,係指管理阶层所设计,董(理)事会通过,并由董(理)事会、管理阶层及其他员工执行之管理过程,其目的在於促进公司之健全经营,以合理确保达成下列目标:
一、营运之效果及效率。
二、各项交易均经适当之授权。
三、提升从事保险招揽业务人员技能,公平对待消费者,并以明确公平合理方法招揽业务。
四、代收或代收转付要保人之保险费与相关费用受到安全保障。
五、财务与其他纪录提供可靠、及时、透明、完整、正确与可供验证之资讯及符合相关规范。
六、相关法令规章之遵循。
第 4 条
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银行内部控制、稽核制度与招揽处理制度及程序,应经董(理)事会通过。如有董(理)事表示保留或反对意见,公司应将其意见及理由列入该次董(理)事会会议纪录,连同经董(理)事会通过之内部控制、稽核制度与招揽处理制度及程序送各监察人(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修正时,亦同。
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银行设置审计委员会者,订定或修正内部控制、稽核制度与招揽处理制度及程序,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提董(理)事会决议。
第一条为使保险业办理行动身分识别服务( Mobile ID)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有一致性之规范,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特订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自律规范所称行动身分识别服务(Mobile ID)验证,係指保险业经取得客户同意后,由客户透过载有 4G/5G 门号(或配合电信业者更新之最新技术) S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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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导言1.(已失时效而略去——2025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2.释义(1)在本规则中——一级资本(Tier1Capital)指第8条所订的无限制一级资本及第9条所订的有限制一级资本的总和;一般保险负债(generalinsuranceliability)指适用保险人因以下事项而产生的负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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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本规范之目的在于发展保险电子商务,建立活络有序之电子商业环境,经由本规范之确立,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并增进保险经纪人公司之服务效能。第二条(遵循宣示)保险经纪人公司经营保险电子商务,应依本规范办理。本规范内容应揭示于保险经纪人公司之网页,保险经纪人公司应宣示遵守本规范;并提供与财政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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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运用风险基础方法执行强化及简化客户审查及持续监控机制之实务参考作法一、 风险基础法之客户交易风险分类保险公司宜依据风险基础方法,订定具体的风险评估项目(建议至少包括地域、客户、产品及服务、交易及通路等面向),据以评估交易之风险情形并分为「高风险交易」、「一般风险交易」或「低风险交易」,以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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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介绍签证精算人员实务处理原则,主要是提供签证精算人员签证时的技术性参考及依据。我国财政部保险司于民国90年底发布的「保险业签证精算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签证精算人员的签证项目及范围;并于92年初,发布「保险业签证精算人员签证作业应注意事项」,进一步规范签证精算人员执行签证时,应具备签证精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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