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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业务指引(15页).pdf

1.引言

1.1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依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该条例”)第133条,其规管与监管保险业以保护现有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其促进与鼓励获授权保险人採用正当操守标準及良好和稳妥的业务常规,及其促进与鼓励持牌保险中介人採用正当的操守标準的主要职能而制订本指引。本指引亦考虑到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所颁布的《保险核心原则、标準、指引和评估方法》(“《保险核心原则》”),尤其是《保险核心原则》第19条订明,有关保险业务的营运,保险人及保险中介人在保险合约由签订前至订立的整个过程中,应确保客户获得公平对待。

2.释义

2.1在本指引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认可產品”指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食卫局”)自愿医保计划(“自愿医保”)下获认可符合规定的个人偿款住院保险產品,包括标準计划及灵活计划两个类别。

(b)“客户”与该条例所使用的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涵义相同。

(c)“灵活计划”是指在自愿医保的框架下,為保单持有人及受保人提供较标準计划部分或全部更佳条款及保障,并必须经由食卫局认可的个人偿款住院保险產品。除食卫局可能不时批准的豁免事项外,该等產品不得包含较标準计划差的条款及保障。

(d)“礼品”可包括任何种类的礼品、奖赏、诱因或利诱,不论属财务或非财务性质,但不包括:

(i)向持牌保险中介人支付的费用或佣金;或

(ii)根据医疗保险合约(即医疗保险保单)项下应缴付的保费、费用或收费的任何折扣:

(A)惟该折扣须在该保险公司发出的相关报价单、要约函、推广材料、医疗保险保单或保单承保表中明确述明;或

(B)若该折扣是由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在其安排的医疗保险保单的佣金中扣减,则该折扣须在该经纪公司向保单持有人发出的报价文件,或在该经纪公司向保单持有人发出以向保单持有人收取保费的保费通知书、发票或相类的文件中明确述明。

(e)“获委任為控权人的个人”就获授权保险人而言,指根据该条例第13A条的规定,经保监局认可后获委任為保险人的控权人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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