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1.1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依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该条例”)第133条及其规管与监管保险业以保护现有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主要职能而制订本指引。本指引亦考虑到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所颁布的《保险核心原则、标準、指引和评估方法》(“《保险核心原则》”),尤其是《保险核心原则》第19条订明有关保险业务的营运,应确保客户获得公平对待。
1.2人寿保险保单一般属长期性质,或会限制客户的资金流动性。因此,获授权保险人及持牌保险中介人就任何合适的人寿保险保单作出建议前,须确保对各客户的情况,包括需要、财务状况、支付保费的能力及意愿等作适当评估,及所作出的建议是建基於该评估,而此等事宜实属十分重要。就本指引而言,该评估获称為财务需要分析。
1.3本指引為客户於签订人寿保险保单前所进行的适当财务需要分析,阐述应实施及採纳的最低限度标準及常规。
2.释义
2.1在本指引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客户”与该条例中的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具有相同涵义;
(b)“团体保单”指某公司、合伙或独资经营人的僱员或某机构的成员或其他类似的团体的人受保单保障的人寿保险保单;及
(c)“人寿保险保单”指在该条例下获分类為长期保险业务的保险合约。
2.2除非另有指明,本指引内所使用的字词与该条例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3.相关的规管规定及本指引的效力
3.1本指引应与该条例的相关条文及所有由保监局或其他监管机构发出的其他相关规则、守则、通函及指引一併阅读,当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项:
(a)该条例第90(d)条,该条规定持牌保险中介人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如為确保该活动对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属适当而有需要顾及该持有人的特定情况,须顾及该等情况。”
第一条为使保险业办理行动身分识别服务( Mobile ID)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有一致性之规范,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特订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自律规范所称行动身分识别服务(Mobile ID)验证,係指保险业经取得客户同意后,由客户透过载有 4G/5G 门号(或配合电信业者更新之最新技术) S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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