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1.1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依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该条例”)第133条,其规管与监管保险业以保护现有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及其促进与鼓励获授权保险人维持正当操守标準及良好和稳妥的业务常规的主要职能而制订本指引。本指引亦考虑到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颁布的《保险核心原则、标準、指引和评估方法》(“《保险核心原则》”),尤其是《保险核心原则》第19条订明有关保险业务的营运,应确保客户获得公平对待。
1.2本指引旨在载述向潜在的保单持有人或现有的保单持有人所提供的利益说明文件之标準规定,从而让保单持有人就人寿保险保单的权益得到充足及清晰的资料。
2释义
2.1在本指引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利益说明”是指获授权保险人编制并向人寿保险保单客户提供的说明,以显示有关人寿保险保单的预计退保发还金额及身故赔偿额,而最低限度应载有本指引附录中标準说明内显示的资料;
(b)“客户”与该条例中的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具有相同涵义;
(c)“有效利益说明”是指获授权保险人在保单维持有效的保单期内,经考虑截至更新预测日期的保单表现,而定期编制并向人寿保险保单的保单持有人提供的利益说明;
(d)“人寿保险保单”指在该条例下获分类為长期业务的保险合约;
(e)“团体保单”指某公司、合伙或独资经营人的僱员或某机构的成员或其他类似的团体的人受保单保障的人寿保险保单;及
(f)“补充利益说明”是指获授权保险人就保单持有人於其人寿保险保单中可供选取的產品选项(如保费假期、部分退保、增加投保额、保费抵销、保单抵押贷款等)而编制的利益说明。
2.2除非另有指明,本指引内所使用的字词与该条例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3相关的规管规定及本指引的效力
3.1本指引应与该条例的相关条文及所有由保监局或其他监管机构/专业团体发出的其他相关规则、守则、通函及指引一併阅读,当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项:
(a)保监局发出的《承保类别C业务指引》(指引15);
(b)保监局发出的《承保长期保险业务(类别C业务除外)指引》(指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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