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本指引是依据《保险业条例》 (第 41 章) (“该条例”) 第 133 条而制订。它概述保险业监管局 (“保监局”) 在断定持牌保险中介人及有关人士是否适当人选时一般会考虑的準则及事宜。
1.2 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凡属或正在申请成為持牌保险中介人或正在為该牌照申请续期,必须使保监局信纳其為适当人选。此外,就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而言,它的负责人、控权人、合伙人及董事 (如适用) 亦必须是适当人选。该等“适当人选”规定的目的,是要确保持牌保险中介人称职、可靠、财政稳健及具诚信。
1.3 本指引应与该条例的相关条文、其他相关条例,以及根据该条例及其他相关条例订立或发出的任何相关规则、规例、守则及指引一併阅读。
1.4 本指引内列出的準则及事宜并非详尽无遗。本指引不构成法律意见。阁下如有任何关於该条例中相关条文的应用或詮释的问题,应寻求专业意见。
1.5 本指引不具法律效力及不应以任何方式詮释為凌驾於任何法律条文。保监局可不时修订本指引的全部或任何部份。
2. 释义
2.1 除非本指引内文另有指明,在本指引中:
(a) 「商业实体」 指独资经营、合伙或公司;及
(b) 「个人持牌人」 指:
(i) 持牌个人保险代理(即持有第 3.1(b)段所述的牌照的个人);
(ii) 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 (即持有第 3.1(c)段所述的牌照的个人);或
(iii) 或持牌业务代表(经纪) (即持有第 3.1(e)段所述的牌照的个人)。
2.2 除非另有指明,本指引内所用的字词与该条例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3. 范围及应用
本指引适用的人士
3.1 本指引适用於任何根据该条例以下条文属或正在申请牌照成為持牌保险中介人的人士:
(a) 第 64U 条 (保险代理机构牌照);
(b) 第 64W 条 (个人保险代理牌照);
(c) 第 64Y 条 (业务代表 (代理人) 牌照);
第一条为使保险业办理行动身分识别服务( Mobile ID)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有一致性之规范,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特订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自律规范所称行动身分识别服务(Mobile ID)验证,係指保险业经取得客户同意后,由客户透过载有 4G/5G 门号(或配合电信业者更新之最新技术) S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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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导言1.(已失时效而略去——2025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2.释义(1)在本规则中——一级资本(Tier1Capital)指第8条所订的无限制一级资本及第9条所订的有限制一级资本的总和;一般保险负债(generalinsuranceliability)指适用保险人因以下事项而产生的负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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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本规范之目的在于发展保险电子商务,建立活络有序之电子商业环境,经由本规范之确立,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并增进保险经纪人公司之服务效能。第二条(遵循宣示)保险经纪人公司经营保险电子商务,应依本规范办理。本规范内容应揭示于保险经纪人公司之网页,保险经纪人公司应宣示遵守本规范;并提供与财政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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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运用风险基础方法执行强化及简化客户审查及持续监控机制之实务参考作法一、 风险基础法之客户交易风险分类保险公司宜依据风险基础方法,订定具体的风险评估项目(建议至少包括地域、客户、产品及服务、交易及通路等面向),据以评估交易之风险情形并分为「高风险交易」、「一般风险交易」或「低风险交易」,以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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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介绍签证精算人员实务处理原则,主要是提供签证精算人员签证时的技术性参考及依据。我国财政部保险司于民国90年底发布的「保险业签证精算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签证精算人员的签证项目及范围;并于92年初,发布「保险业签证精算人员签证作业应注意事项」,进一步规范签证精算人员执行签证时,应具备签证精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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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一、本指引係提供保险业依据「保险业自我风险及清偿能力评估机制作业规范」执行自我风险及清偿能力评估机制(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以下简称 ORSA)作业之依据。第二章、执行过程及结果二、保险业 ORSA 机制应以接轨 IFRS17 及新一代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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