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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赠礼品指引(8页).pdf

1.引言

1.1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依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该条例”)第133条,其规管与监管保险业以保护现有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及其促进和鼓励获授权保险人及持牌保险中介人维持正当操守标準及良好和稳妥的业务常规的主要职能而制订本指引。本指引亦考虑到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所颁布的《保险核心原则、标準、指引和评估方法》(“保险核心原则”),尤其是《保险核心原则》第19条订明有关保险业务的营运,应确保客户获得公平对待。

1.2在保险產品的营销、推广或分销过程中為客户送赠礼品(如本指引第2节所界定)或其他相类的报酬,对客户就保险產品作出知情的决定或判断该產品能否满足其保险需要和其他情况时,可能会构成不当的影响或分散客户的注意力。因此,本指引為获授权保险人和持牌保险中介人在营销、推广或分销归类為长期业务的保险產品时,提供在使用礼品和回扣方面应遵从的特定限制的指引。

2.释义

2.1在本指引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类别A產品」指该条例附表1第2部类别A(人寿及年金)内的任何保险合约。

(b)「类别C產品」指该条例附表1第2部类别C(相连长期)内的任何保险合约。这些產品通常称為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c)「类别D產品」指该条例附表1第2部类别D(永久健康)内的任何保险合约。

(d)「客户」与该条例中的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具有相同涵义。

(e)「礼品」可包括任何种类的礼品、奖赏、诱因或利诱,不论属财务或非财务性质,但不包括:

(i)向持牌保险中介人支付的费用或佣金;或2

(ii)根据保险合约(即保单)项下应缴付的保费、费用或收费的任何折扣,从而扣减保单持有人根据该保单条款所须支付的保费、费用或收费的金额,惟该折扣须在有关的报价单、要约函、推广材料、保单或保单承保表中明确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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