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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管理指引(46页).pdf

1. 引言

1.1 本指引由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依据《保险业条例》 (第 41章)(“该条例”)第 133 条,及其规管并监管保险业以保障现有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主要职能而发出。本指引亦考虑到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所颁布的《保险核心原则、标準、指引和评估方法》 (“《保险核心原则》 ”),尤其是︰

《保险核心原则》第8条订明,保险人应具有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管控系统(包括有效的风险管理、合规、精算及内部审计职能),作為整体公司管治架构的一部分;及《保险核心原则》第16条订明,保险人应就偿付能力制订企业风险管理架构,以便持续及综合地识别、衡量、匯报、监察及管理保险人的风险承担。

1.2 本指引的主要目标是在保险业中培育出良好的风险文化,且反映於商业行為的价值、态度及常态。获授权保险人的董事局及高级管理层应承担建立良好的风险文化的责任,以推动该保险人的业务常规和决定。

1.3 香港保险业的以风险為本的资本制度包含三个主要要素,一般称為“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包含监管资本的规则与规定;第二支柱包含公司管治及企业风险管理;以及第三支柱包含报告与披露规定。

1.4 本指引载述第二支柱的规定,以推动获授权保险人 (a)实施健全的风险管治制度;(b)积极地识别并评估其风险承担;(c)维持充足资本以应对第一支柱中没有涵盖或没有充分涵盖的风险;以及(d)发展及提升风险管理技术以监察及管理风险承担。

1.5 本指引亦载述在评估获授权保险人的企业风险管理架构及自身风险与偿付能力评估(“自险评估” )两者的总体能力与成效方面,保监局的监管目标、指引及期望。获授权保险人应根据本指引以及其业务营运相关的各项风险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制订并推行其企业风险管理架构及进行其自险评估。

1.6 本指引採用下述以原则為本的方式,主要著重确保获授权保险人所採用的企业风险管理架构及自险评估均达致本指引第 3 至 9条订明的各项目标1。获授权保险人可考虑採用其他适当方式达致各项目标,但保监局会要求该保险人能解释并令保监局信纳,当中如何偏离了本指引第 3 至 9 条所指明适用於获授权保险人

的企业风险管理架构或自险评估的任何规定,以及如何在此偏离下仍能达致该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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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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