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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经纪人公司防制洗钱注意事项(4页).doc

一、本注意事项依洗钱防制法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执行业务时,应尽防制洗钱工作责任,并遵循本注意事项。

二、防制洗钱之作业

(一)经营业务时应确认保户身分。

1.应要求要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身分证明文件(身分证、护照、驾照,或其他足资证明其身分之文件等);如為法人时,应要求提供法人合格登记资格证照及代理人之合法证明(如营业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等);并与要保书填载内容核对无误后於招揽报告註明。

2.应审核要保书是否為当事人亲自填写,招揽报告对当事人之确认是否确实。

3.必要时得要求提供有关身分证及登记证照外之第二身分证明文件。该第二身分证明文件应具辨识力。机关学校团体之清册,如可确认当事人身分,亦可当作第二身分证明文件。若当事人拒绝提供者,应予婉拒受理或经确实查证身分属实后始予办理。

4.疑似使用假名、人头、虚设行号或虚设法人团体投保者,应予以婉拒。

5.持用偽、变造身分证明文件投保或出示之身分证文件均為影本者,应予以婉拒。

6.当事人投保提供之文件资料可疑、模糊不清,不愿提供其他佐证资料或提供之文件资料无法进行查证,应予以婉拒。

7.当事人不寻常拖延应补充之身分证明文件,应予以婉拒。

8.有其他异常情形,当事人无法提出合理说明,应予以婉拒。

(二)对於新臺币五十万元(含等值外币)以上之单笔现金收或付(除邮政划拨、银行匯款、金融机构自动转帐扣款、ATM匯款、信用卡发卡银行拨款及票据收付以外,在会计处理上凡以现金收支传票记帐者皆属之);或同一客户各项现金收入或支出(含同一营业日同一交易帐户数笔款项之合计数)在新台币五十万元(含等值外币)以上之通货交易,应於交易完成后五个营业日内以电子媒体格式(如附件一)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如有正当理由,得於报请法务部调查局同意后,使用书面表格(如附件二)申报。但有第四点免申报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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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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