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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承保政策(7页).doc

第一章  总则

本政策业务处理分为禁止承保部分、提交航运中心审核部分和分公司权限部分:

(一)禁止承保部分为绝对不予承保部分,无法通过向航运中心申报而承保。

(二)提交航运中心审核部分:

1.再保险严格除外业务、合约申报业务、临分业务、分公司申请自留的业务等等,分公司需整理好所有资料,通过OA签报形式审批,经审批完毕后方可承保出单;

2.其他仅需要航运中心审核的业务,分公司根据业务情况整理好全部资料后可通过邮件形式向航运中心申请,在得到航运中心的邮件批复后,方可承保出单。

(三)分公司权限业务:

1.通过单独的承保权限表体现。分公司可自行处理,但需保证手续齐全、依法合规;

2.分公司亦可向航运中心申请区域性核保政策,在得到航运中心的批复后执行。

第二章  禁止承保业务

涉及下列任何一项的船舶险业务,分公司都禁止承保:

(一)达到我国法定强制报废年限的船舶险业务;

(二)列入海事局黑名单船舶的船舶险业务;

(三)违法违规、投保手续不齐全的业务;

(四)无法满足再保合约要求的船级及保赔,且近2年存在PSC滞留记录的远洋单船船舶险业务。

(五)木制及木制改装渔船业务。

第三章  条款使用限制

(一)总吨3000以下国内沿海内河干货船或总吨2000 以下国内沿海内河液货船禁止使用《船舶一切险》、《ITC83一切险》等远洋条款承保。下列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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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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