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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责任险索赔指引(9页).doc

目录

第一章报案与查勘

第一节出险报案

第二节公估查勘

第二章主体资料

第三章事故性质

第一节火烧案

第二节盗窃案

第三节交通事故案

第四章运输关系

第一节单一运输关系

第二节多层运输关系

第五章货物价值

第六章货损价值

第七章索赔证明

第八章赔付证明

第九章追偿协助

第十章权益转让

第十一章被诉讼追偿案件的索赔

第十二章免赔额请求权


第一章报案与查勘

第一节出险报案

第一条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物流公司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未及时通知可能面临的风险: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对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确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一般会以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无法确定为由,拖赔、惜赔、拒赔,为避免理赔争议,物流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未及时通知,但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证明保险公司已经从其他途径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举证责任一般在于物流公司。)

第二条出险报案方式一般为电话报案,也可同时使用其他方式报案,如短信、微信、传真、邮件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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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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