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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契约缴费年期变更规定及限制(1页).pdf

1、缴费年期变更须於保单週年日前申请办理,经本公司同意变更后,变更后效力自该次保单週年日零时起生效。

2、缴费年期变更应检附保险单正本及契约内容变更申请书;变更后契约的保险单、条款、批註、契约内容变更申请书、原要保书,均為缴费年期变更后契约的构成部分。

3、缴费年期变更只可缩短,不可延长。若申请缩短之年期等於已缴费之年期,则申请日须於缴费期满日前办理。

4、缴费年期变更后有关保单的权利义务,依变更后契约条款的规定办理;要保人不得撤销缴费年期变更。

5、原契约书如有危职加费或次健加费者,其效力及於缴费年期变更后契约。

6、缴费年期变更后契约之死亡保险金高於或等於原保险契约之约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缴费年期变更后契约不生效力:

(1)缴费年期变更后二年内自杀者。

(2)缴费年期变更后二年内因犯罪处死或拒捕或越狱致死或残废者。

(3)缴费年期变更后契约生效前,保险事故已发生者。

前项情形发生时,本公司依照原契约的条款约定处理併先计算下列数值:

a、缴费年期变更后契约於缴费年期变更生效日之保单价值準备金

b、缴费年期变更后契约已缴保费

c、缴费年期变更后契约已领生存保险金及红利

d、原契约於缴费年期变更生效日之保单价值準备金

e、原契约自缴费年期变更生效日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各期应缴保险费的总额

f、原契约自缴费年期变更生效日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领生存保险金及红利,再比较( a + b – c )及( d + e – f )二数值。若前者大於后者,本公司应无息退还其差额;若后者大於前者,要保人应无息补缴其差额。

缴费年期变更后,若缴费年期变更后契约之死亡保险金额低於原保险契约之约定,则依缴费年期变更后契约之规定办理,但有关缴费年期变更后契约之解除权行使及除外责任条款,仍溯及原保险契约生效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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