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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课件--第五章_保险监管内容:跨境保险活动与保险集团监管(8页).ppt

跨境保险活动与保险集团监管 

一、跨境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原则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1999年12月颁布了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跨国业务的监管原则。
(一)任何外国保险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
(二)所有国际保险集团和国际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
(三)设立跨国界保险机构应由东道国和母国监管者协商决定
(四)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国外保险机构应该受到有效监管二、跨境保险活动相关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
(一)母国监管机构的信息需求
(二)东道国监管机构的信息需求
(三)监管信息的保密问题 原则: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监管有关的目的,应允许信息双向流动,但不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详细特点严格对等。三、金融集团监管协调员机制
(一)建立监管协调员机制的意义  
建立监管协调员机制,指派一人或若干人作为“协调员”,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共享的协调工作。  
决定是否聘用协调员及确定协调员职责的因素
(二)建立监管协调员机制的指导原则
1、有关监管机构之间应该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获得必要的监管信息。
2、协调员的人选应由集团的各监管机构协商确定。
3、监管机构应该能就协调员的职责达成一致,在职责范围内,协调员应该主动地开展工作,并且把自己希望的工作方式通知其他监管机构以征求他们的看法。
4、协调员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其他协调方式都应该事先有所安排。
5、监管协调员机制不应影响各监管机构履行自身职责的能力。
6、确定监管协调员机制的出发点应当是使各监管机构更好地对集团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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