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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寿住院医疗保险附约条款(11页).pdf

第一条 保险附约的构成
本南山人寿住院医療保险附约(以下简称本附约)依主保险契约(以下简称主契约)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附加於主契约订定之。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附约的构成部分。
本附约的解释,应探求附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附约所称「疾病」係指被保险人自本附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第三十一日开始或復效日、续保日起所发生之疾病。
本附约所称「伤害」係指被保险人於本附约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而蒙受之伤害。
本附约所称「意外伤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本附约所称「医院」係指依照医療法规定领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医療法人医院。
本附约所称「住院」係指被保险人经医师诊断其疾病或伤害必须入住医院,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诊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之日间住院及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所称之日间留院。
本附约所称「医师」係指合法领有医师执照之执业医师。
本附约所称「重大手术」係指附表一中所列之手术项目。
第三条 住院次数之计算及附约有效期间届满后住院之处理
被保险人於本附约有效期间,因同一疾病或伤害,或因此引起之併发症,於出院后十四日内再次住院时,其各种保险金的给付及其限额,视為同一次住院办理。
前项保险金之给付,倘被保险人係於本附约有效期间届满后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给付保险金。
第四条 保险期间的始日与终日
本附约如係与主契约同时投保者,以主契约保险期间的始日為本附约的始日,以主契约当年度保单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约之终日。
本附约如係於主契约有效期间内中途申请附加者,本附约保险期间之始日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批註於保险单上之日期為準,以主契约当年度保单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约之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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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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