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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承保指南(42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险承保管理,规范承保操作,提高承保质量,防范经营风险,结合我省系统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依据《保险法》、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总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及承保管理规定、船舶险各险种条款及费率规章,省分公司船货险核保省集中实施方案、分级核保权限等相关规定,在认真分析近年来我省系统船舶险业务经营情况和总结承保经验的基础上而制定的承保操作规程。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的船舶保险,包括船舶保险、船舶建造险、集装厢保险、修船人责任险。船舶保险又包括定期保险、航次保险(自航、拖航)。
第四条 地市分公司办理船舶险业务时要严格遵循总公司《授权书》、《船舶险业务管理规定20XX》、《船舶险核保手册(20XX)》、《船舶货运险应收保费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本指南等省分公司相关规定。
第五条 各级持证核保人员依据公司核保管理规定,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履行核保职能,对符合本指南规定的业务予以核保通过,对不符合本指南规定的业务拒绝核保通过。
第六条 地市分公司可在本指南的基础上,在省分公司授权经营范围内,结合本公司船舶险经营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指南是承保和核保操作的规范性管理规章,各分支机构相关岗位人员必须认真依照执行。

第二章 授权管理
第八条 船舶险业务实行“集中管理,授权经营”经营原则。船舶险业务只能由总公司授权的经营机构进行承保,未获得总公司授权的经营机构不得经营船舶保险业务。如遇特殊情况,应由省分公司船货险部上报总公司核准。
我省分公司获得总公司授权经营船舶险业务,并对地市分公司进行转授权的承保、核保权限为:
一、远洋船舶险业务:无承保及核保权。
二、沿海船舶险业务:XX市分公司、省分公司营业部有承保权,无核保权。其他市州公司无承保权、核保权。
三、内河船舶险业务:XX、XX、XX等市分公司有承保权,无核保权。其他地市公司无承保权、核保权。
四、船舶建造险、修船人责任险、集装箱保险:逐笔上报总公司审批。
地市分公司严禁越权承保。
第九条 所有沿海、内河船舶的新保、续转业务均由省分公司集中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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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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